Wednesday, April 24, 2013

小說無礙


創作小說和電影不同,小說是個人的,從經濟角度或工序來說也是很個人的,創作是自由,情節純是個人的表達,無論是正氣縦橫,或是地獄黑暗,都可以寫下,結局也無需背上甚麼的社會責任。記得John Grisham在The Law Firm結局中,男主角是在加勒比海的豪華遊艇享受著揄來的錢,但在改成電影的結局卻是Tom Cruise用郵寄的方法伸報罪行。電影用了不少的社會資源,帶著投資者的期望,公影要談論成本效益,公眾道德也是政府所關心的。電影對大眾與小說的情況大不同,尺度分別因此很大。閱讀小說能力也與敎育多寡有關,一個十歲孩童,和一個二十歲的青年閱讀能力差別就非常之大。當然在心智上的領悟也有大差別。

尚記得多年前所做有關於Obscense Article的法律案例搜集,英國案例上雖然將小說和漫畫納入同類,但小說的尺度比漫畫卻寬得多,相同的故事分別以小說和漫畫表達,漫畫可以判斷為淫穢,但小說卻不。案例中考慮了讀者的能力,而不是內容本身,或者是作者本人的主觀意願。因為Obscene罪行屬於敗壞公眾道德,所以從公眾的角度出發,例如讀者的閱讀能、受何種影響、周圍環境、社會道德基準等。

小說閱讀是個人化的,情節是文字在腦海透過閱讀類積出來的。不像一小格的圖片也可以即時表達很鮮明的形象。印象中鮮有小説成為淫穢物品。當然不少成了道德上的禁書,像查太箂夫人的情人,北回歸線。就算現在嘗試代入當年的人的心態,也覺得政府過份緊張。

寫小說實在是一種個人樂趣,無需背上太心理包袱,只要寫得明白可讀就成,自由的寫,那個不喜歡,就請他不要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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